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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汽车质量认证中心地址,贵州汽车质量认证

tamoadmin 2024-06-15 人已围观

简介1.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贵州供暖锅炉厂家哪家好?3.贵州智铺科技有限公司靠谱吗4.贵州前进轮胎怎么样5.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中规定食品质量与管理专业大专好找工作。食品质量与管理专科是以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专业,主要培养学生具备食品安全监测、食品质量检测、食品加工技术、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技能。以及管理人才。就业方向:食品类企事业单位:食品

1.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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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贵州智铺科技有限公司靠谱吗

4.贵州前进轮胎怎么样

5.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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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与管理专业大专好找工作。食品质量与管理专科是以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专业,主要培养学生具备食品安全监测、食品质量检测、食品加工技术、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技能。以及管理人才。就业方向:食品类企事业单位: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生产管理,食品品质控制、检验检测、质量认证、安全评价、食品安全与质量监管。专业衔接,持续本科专业举例:食品质量与安全。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1966年,公司筹建,定名为万江机电厂,是一家生产各类电机、电动机构的航空专业化厂。

1986年, 开始转入汽车零件制造,为上海大众研制刮水器、手摇玻璃升降器。

1988年,为上海大众研制刮水器、手摇玻璃升降器,并获 得配套认可。

1992年,为一汽大众开发捷达轿车雨刮器成功,同年获得配套认可。

1994年,公司获得一汽大众轿车玻璃升降器配套认可。

1997年,公司成功开发小红旗轿车电动玻璃升降器,并获得一汽配套认可。

1998年,公司成功开发轿车电动玻璃升降器,并获得一汽大众配套认可。

1999年8月,进行公司化改造,成立贵阳万江航空机电有限公司。

1999年,获得富康前刮水器配套认可。

2000年,获得富康后刮水器配套认可。

2001年,获得奇 瑞A11刮水器配套认可。

2001年,为马来西亚宝腾公司开发一款刮水器电机,同年获得配套认可。

2002年,获得一汽轿车小红旗刮水器配套认可。

2003年,获得奇瑞S11前、后雨刮器配套认可。

2003年,获得风神阳光刮水器配套认可。

2004年,获得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刮水器配套认可。

2006年

1月13日,万江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开第十五次会议,提出“十一五”、“54321”奋斗目标和2006年“2218”目标。

4月,万江公司被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授予“文明单位”称号。

4月27日,贵州省国防工会、贵航集团公司授予万江新航公司机加车工班“勤务班组”称号。

6月12日,万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成功换届,新一届公司领导班子正式形成。

11月16日,北大纵横万江管理咨询项目总结大会在2号会议室召开,标志着新的企业组织结构及薪酬管理体系将进一步形成。

12月4日,公司“一流环境”建设(6S管理)达标验收通过。

2007年

1月1日,公司实施企业年金制度,公司为职工缴存企业年金。

1月19日,贵航集团公司批复万江公司关于注销新航公司法人资格的请示,同意注销新航公司。

1月27日,万江公司董事会成员签署了相关文件,同意解散实业公司。

4月18日,万江新航公司法人资格已终止,成为万江公司下属相对独立的生产单位。

4月,万江公司秦纯同志荣获2005~2006年度“贵州省国防工业系统建功立业标兵”荣誉称号。朱政强同志被评为2006年度贵州省国防工业系统“创新能手”称号。

4月29日,贵航集团召开2007年安全生产工作会,万江公司工程管理部荣获贵航集团2006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称号。

9月27日,万江公司通过了德国(北京)大众审核。

9月,新航公司机加钳工班QC小组被评为“中国航空工业先进质量管理小组”。

12月13日,万江公司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现场认证审核。

2008年

3月,公司连续18年获得贵州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荣誉称号。

4月,公司秦武班组获贵州省总工会授予贵州省“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

9月22日,中航通飞公司分党组书记费斌军、人力资源及纪检部部长吴剑、业务经理印培等一行,在贵航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余宵的陪同下,莅临公司参观考察。

10月,万江公司成为“神七”飞船电动机构研制、生产配套单位。

10月21日,公司综合平衡计分卡工作通过贵航集团验收。

11月13日,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中航通飞公司董事长徐占斌率中航通飞调研组一行到公司调研。

2009年

1月,万江公司荣获2008年“乌当区明星纳税企业”光荣称号,全区排名第三。

2月9日,公司董事长唐海滨被贵航集团公司总部授予2008年“贵航集团优秀领导干部”荣誉称号、获得贵航集团《关于表彰2008年度贵航集团出口工业企业经营者的决定》的表彰。

4月16日,公司通过“空装“二方审核。

5月7日,公司民品技术中心产品设计室被授予贵州省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这是继军品二厂秦武班组、民品五厂蜗杆工段获得贵航集团以上表彰后所取得的又一重大集体荣誉。

6月15日,万江公司获海军任务保障北海舰队机关赠旗。

8月28日,公司董事长唐海滨、佘乾政荣获贵航集团2006——2008年度劳动模范,公司《树“三小”文化 强企业实力》企业文化实践做法被评为“贵航集团2006——2008年度企业文化建设典型案例”,罗斌获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先进个人,谢智强、周福荣、何昌军获先进生产工作者。

11月12日,公司通过贵阳市“创建办”创建“节水型企业”和水量平衡测试两项验收,成为贵阳市“节水型企业”。

11月16—18日,公司通过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军品质量管理体系的第二次换证审核。

11月21日,万江公司获得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授予的“中国汽车零部件玻璃升降器行业龙头企业”称号。

2010年

1月11日,万江公司荣获一汽海马2009年度质量进步供应商奖项,并宣布万江公司荣升为A级供应商。

2月1日,万江公司最低工资标准由830元提高至930元,增加了12.05%。从2011年起,最低工资标准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同比例增减。

2月,万江公司获乌当区 “明星纳税企业”荣誉称号,这是万江公司第十次荣膺乌当区“明星纳税企业”称号。

2月25—27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唐海滨同志荣获中航通飞公司2009年度“杰出贡献奖”、2009年度“贵航集团优秀领导干部”称号;公司获贵航集团公司“优秀四好班子”称号、贵航集团2009年度外贸出口增长三等奖。

3月24日,公司顺利通过一汽大众评审,标志着公司新宝来产品获得批量供货资格。

截止今年3月,公司与一汽大众等主车厂完成了4项新品的价格协议签订工作。项目涉及一汽大众新宝来、长丰CP2、三一重工电动升降器、东南CP。

4月26日,公司顺利通过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复评。

5月5—7日,万江公司通过上海大众Modell H 刮臂总成评审。

7月27日,公司航品、汽零技术中心获省级技术中心资格。

8月26日,公司通过中航工业市场管理体系建设现场测评检查。

11月11—12日,公司通过中航6S管理达标复评审核验收。

12月15日,公司顺利通过航空武器装备质量整顿验收检查。

12月18日,我公司被东风乘用车公司授予2010年度“优秀供应商”的称号。

2011年

2月,万江公司再获乌当区 2010年度“明星纳税企业”荣誉称号。

2月,万江公司获一汽大众新速腾、神龙标致3008刮水器产品开发权。

3月,万江公司获贵航股份2010年度优秀企业金奖;

4月,刘承民、唐海滨同志荣获中航工业“航空报国突出贡献奖”。

6月,万江公司开始全面推进精益生产。

7月,公司通过资格认定,成为贵州省2011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

10月,中航通飞公司总经理孟祥凯一行到公司考察指导工作。  11月,公司获神龙M3/M4刮水器开发权。

2012年

1月,公司荣获贵州省国防工业系统“劳动和谐关系军工企业”称号;公司党委荣膺中航通飞“先进基层党组织”。

2月,中航工业汽车公司领导到公司考察。

3月,公司荣获贵航股份2011年度优秀企业银奖。

3月,公司通过一汽大众A级供应商复审。

6月,公司获上海用用新赛欧刮水器开发权。

7月,公司首个为民航飞机配套的产品通过适航批准。

9月,公司通过贵州省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组织的二级保密资格二次认证。

10月,公司通过空军、海军和陆航的装备承制资格联合审查。

10月,公司荣膺贵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先进集体称号。

10月-11月,公司相继获得长城腾翼C30左、右舵刮水器开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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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4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陈敏尔

2014年7月11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0项,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21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4项,合并39项行政审批项目为15项。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既要防止变相继续实施行政审批,也要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直机关要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防止工作脱节;承接机关要逐项梳理,明确承接机构,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扎实做好各项承接准备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

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

3、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项)

4、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

附件1

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原实施机关备注1权限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1年第9号,2013年修订)省发展改革委取消后,根据项目性质,在报送项目可研报告或申报材料中增加招标内容一并审核。2权限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省发展改革委该项为“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及企业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子项,取消后,作备案管理。3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省科技厅该项为“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4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省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审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该项为“省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5省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省民政厅该项为“省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6省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省民政厅该项为“省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7省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省民政厅该项为“省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8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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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什么是供暖锅炉吗?供暖锅炉是一种使用电进行加热和保温的设备,这种设备是为了满足我们冬天的取暖要求的。供暖锅炉并不是用来炒菜的,这是一种用热水为媒介进行加热的保暖设备,他可以使用的能源是比较多的,而且它的种类也有很多。供暖锅炉是一种采用微电脑控制器进行控制的电器,它的操作是非常简单的,而且显示功能和控制的功能都非常的齐全。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贵州的供暖锅炉厂家。

1、贵州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各类锅炉及各种热能机械设备研究开发、制造销售、安装服务的集团公司。公司持有A级锅炉制造资质、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资质及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导热油炉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通过了国际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是严格遵循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模式,开展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测控制活动,产品质量稳定。被贵州省工商局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被评为“全国诚信守法企业”、被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协会纳入会员单位,并有获有多项专利技术。太康锅炉唯一质量信用“A”级工业企业称号,太康锅炉唯一三“A”级企业。

2、任县宏润机械制造厂

任县宏润机械制造厂是馒头机、方馒头机、圆馒头机、全自动揉面机、数控花卷机、整形机、圆馒头整形机、锅炉、馒头蒸房、饺子皮机、和面机、包子机、饺子机、包子皮机、凉皮机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任县宏润机械制造厂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

3、贵州四通锅炉有限公司

贵州省四通锅炉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总部厂房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60000平方米是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的民营企业,公司位于贵州省太康县四通锅炉工业园。注册资金6000万元,年产锅炉5000多台是国家重点锅炉生产企业。?

以上就是贵州的供暖锅炉厂家。供暖锅炉的温度是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去调节的,一般是在三十度到九十度之间调节。供暖锅炉的控温系统是可以循环的,可以根据电器的温度断电。供暖锅炉也是有一个电源电压异常保护功能的,如果出现问题它就会自动断电,当恢复正常之后,供暖锅炉就会正常运作。我们在使用供暖锅炉的时候,要注意他的温度和安全,出现问题要及时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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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前进轮胎怎么样

靠谱。

贵州智铺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智能科技领域的创新企业,其主要业务涵盖智能硬件、智能软件、智能服务和智能数据服务等多个领域,在智能科技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其凭借自身的技术优势和经验优势,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智能科技解决方案,赢得了客户的一致认可,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也得到了国家质量认证机构的认可,因此贵州智铺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靠谱的公司。

贵州,简称黔或贵,省会贵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地处中国西南内陆地区腹地,是中国西南地区交通枢纽,长江经济带重要组成部分,中国首个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

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中规定

前进轮胎属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子公司贵州前进橡胶有限公司出厂的国产轮胎,在业界内有着不错的口碑。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一个子公司便是贵州前进橡胶有限公司,于1992年12月创立。贵州前进橡胶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的自身技术发展与改造,已经具有了较强的完备的技术检测手段和产品研发能力,其工艺装备非常精良。

建立了完备的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目前公司年轮胎生产能力已经达160万条,是集中了产品制造、开发于一体的科技型生产实体。公司主要生产“神力”牌、“力安达” 牌农业、“前进”牌、轻卡斜交轮胎系列,其中“Virtus”牌、“前进”牌、 “Samson”牌主要为实心工业车辆轮胎、工业车辆轮胎系列。

贵州前进橡胶有限公司已经具有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及现代化的检测手段,通过了国家强制性(3C)产品 认证、国际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欧洲ECE标准认证、中国轮胎产品认证委员会认证和美国DOT标准认证。其经销商已遍及乐全国各地,并且远销非洲、北美洲、欧洲以及东南亚等地 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监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业发展、信用生态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信用主体公共信用状况的记录。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生产经营、行业自律管理等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信用主体市场信用状况的记录。

第四条 社会信用建设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共治、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当建立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推进信用建设领域改革创新,指导解决突出问题;

(三)完善和强化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加强政务、司法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五)提升信用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水平;

(六)研究决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省、市、县应当确定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常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和组织实施社会信用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社会信用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三)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四)监督、考核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五)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行业开展信用建设,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信用管理;

(六)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使用管理;

(七)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依法开展信用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推动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加强指导和监督;

(八)组织协调诚信宣传、信用教育、信用管理和服务人才培训;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信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信用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和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交办的社会信用建设工作任务,主动接受其监督;

(二)制定行业、领域信用管理制度;

(三)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

(四)认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

(五)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六)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七)办理异议处理、信用修复;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信用管理职责。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八条 归集、采集、披露、使用社会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关联、公正、审慎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九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服务以及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建设、运行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包括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参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提请省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基础目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公开、共享及其范围,公示、保存期限等,应当在补充目录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包括下列信息: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客观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在接受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以及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三)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见义勇为等信息;

(四)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

(六)拒不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

(七)违法违规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记录、存储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实时更新。

第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服务和管理的需要依法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

鼓励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按照约定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签订共享协议等形式,依法依约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经信用主体同意,并告知信用主体采集内容、采集方式、信息用途以及信用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技术、应用等安全管理保障措施,突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城市管理、民生服务等领域的服务功能。

第十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将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予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

第十七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采取公开、查询和政务共享三种方式,通过信用网站等渠道免费披露公共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查询、共享可以通过依法依约公开、信用主体主动公开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信用监管

第十八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奖惩。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主体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对监管对象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并可以提供给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参考使用。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本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信用状况确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的检查比例、频次,实现差异化监管。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应当在下列事项中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服务: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和行政处罚裁量;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研管理等;

(三)居住证管理、落户管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和出入境管理;

(四)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和晋升;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人选资格审查;

(六)表彰奖励;

(七)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给予优先考虑;

(三)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五)在信用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信用主体失信行为进行认定。

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一)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文书;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文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四条 在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据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

制定、更新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时,应当明确惩戒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等内容,公开征求意见,报省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与失信行为相关联,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禁止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失信主体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相关便利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分配和授信中,给予限制;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降低信用等次等措施;

(四)限制授予荣誉称号;

(五)对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省级地方性法规,建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并明确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

第二十八条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展。

下列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的责任主体,应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一)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者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拒绝、逃避兵役等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

(五)违反《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明确的政务失信行为、司法领域失信行为和有关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九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列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 对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的惩戒措施,有明确期限的,至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实施;没有明确期限的,至信用主体被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终止实施。失信信息保存期限届满或者被认定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者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

第三十二条 鼓励市场主体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开展信用评级评价,依据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责任追究等机制,严格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不得将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与其他服务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披露、使用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或者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等提出异议申请。

第三十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原因造成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非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原因造成的异议信息,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核查回复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仍有异议的,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异议处理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决定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前,应当告知信用主体列入失信名单后采取惩戒措施的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信用主体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九条 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作出与失信行为相适应的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网站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信用修复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收取费用。修复完成后,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停止披露,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会同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信用修复管理规范,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支持破产重整企业开展纳税和金融等信用修复,及时终止失信惩戒,保证重整企业正常经营。

第五章 信用服务业发展

第四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支持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四十一条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共享、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

鼓励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依法依规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服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有序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优化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环境。

第四十二条 鼓励开展信用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引进高层次信用服务专业人才。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信用管理培训,促进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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