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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排污费尚未开征_征收汽车排污费

tamoadmin 2024-05-27 人已围观

简介1.北京为什么要收取机动车排污费呢?2.反馈意见「」3.海南省征收排污费办法4.黑龙江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5.吉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6.中国排污收费的应用现状和中国排污权交易的应用现状? 中国湖泊污染治理手段的应用现状?7.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征收排污

1.北京为什么要收取机动车排污费呢?

2.反馈意见「」

3.海南省征收排污费办法

4.黑龙江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5.吉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6.中国排污收费的应用现状和中国排污权交易的应用现状? 中国湖泊污染治理手段的应用现状?

7.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汽车排污费尚未开征_征收汽车排污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征收排污费的范围和标准凡本省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排放含有污染物质废水的,交纳排放污水费;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的,交纳超标排污费(国家排放标准没有的项目,执行《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采暖锅炉超过规定排放烟尘的,交纳采暖锅炉超标排污费。排放污水费、超标排污费统称为排污费。

排污单位交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三条 排污费由排污单位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理机构负责征收。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按本办法(附表)的规定执行。

排污单位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中,在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污染物物质超标准时,按缴费额最高的一种作征收超标排污费的基数,同时对其它超标准放的污染物,每超一种按基数的5%合并计算。

环保部门的监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征收排污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的《贵州省征收排污费通知书》。

排污申报表、排污审核表、征收排污费通知书、排污费收入解缴明细表,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负责监印。第二章 排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于每季首月十日前向当地环保部门如实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当地环保部门复查核实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拒绝申报者,除依法处置外,并按环保部门测试或依据物料衡法计算的数据收费。

排污费按季征收,排污单位应根据环保部门的缴费通知书,在三十天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逾期不缴者,每天增收滞纳金1‰。第五条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后,未进行治理或治理不力仍继续超标排污者,从开征排污费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和加强管理,已经达到排放标准或显著降低了排污数量和浓度的,可向当地环保部门重新申报排污申报表,经环保部门核查属实,即可停止或减少征收排污费。第三章 排污费的管理第六条 各级征收的排污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列收列支作为环境保护补助专项资金,不参与体制分成,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得超支、挪用,如用节余,可结转下年使用。第七条 收入管理

(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理机构,应在当地工商银行开立“征收排污费专户”,用于排污费收入的存储和解缴,不得用于其它款项的收支。环保部门开出的“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应注明指定银行帐号。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不收现金,发生个别特殊的现金收款,应及时存入收费专户。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于每季终后十日内,将已收的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费、加倍征收费、滞纳金和补偿性罚款等,如数分级解缴各级金库。中央部属、省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是省级财政收入,由征收地环保部门汇寄省环境保护局,集中缴入省级金库;地(州、市)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是地(州、市)级财政收入,由征收地环保部门汇寄地(州、市)级环保部门,集中缴入地(州、市)级金库;县属以下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是县级收入,缴入县级金库。

(三)排污费收入缴库后,应编制“征收排污费收入解缴明细表”以便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与解缴金库数核对。

(四)基层解缴表一式五份,自留一份,报当地财政、审计部门各一份,地(州、市)级环保部门两份,地(州、市)级环保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环保局(附基层解缴表一份),并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由省环境保护局汇总报省财政厅、省审计局备查。

(五)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保部门排污费的征收、分级解缴、安排使用等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和处理,同时报告上一级财政、审计部门。第八条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省、地、县级财政收入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排污费80%部分用于补助缴费单位治理污染源;排污费其余部分及提高标准收费、加倍收费、滞纳金和补偿性罚款等,由财政部门安排补助环保部门使用,其使用范围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发布的《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挪用。

(一)省级环保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1、用于补助中央部属、省属缴费单位治理污染源的环保补助资金,由当地环保部门提出污染源治理补助计划,经地(州、市)环保部门审核后报省环境保护局、省财政厅,将其缴纳排污费的60%,以拨款补助方式,拨到各缴费单位所在地建设银行监督使用;排污费的20%部分,由省集中,建立省级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局、省财政厅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2、省电力系统所缴排污费的60%部分,由电力局向省环境保护局、省财政厅提出污染治理计划,经审核批准后,可集中补助给省电力局统筹安排用于污染源治理。有条件的主管局在写出报告后,经省环境保护局、省财政厅批准,亦可照此项办理。

3、省级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用于补助环保部门部分,其中:50%下达给直接征收地的环保部门;20%下达给未直接征收的地(州、市)级环保部门;其余30%由省环境保护局报送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批后安排使用。

(二)地级环保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1、用于补助地(州、市)级缴费单位治理污染源的环保补助资金,由征收地环保部门向地(州、市)级环保、财政部门报送污染治理补助计划,将其缴纳排污费的80%以拨款补助方式,拨到缴费单位所在地建设银行监督使用,亦可参照本条(一)项规定建立基金,以贷款方式补助治理重点污染源。

2、地(州、市)级环保补助资金用于补助环保部门部分,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条(一)项执行。

(三)县级环保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1、用于补助县级以下缴费单位(含街道、乡镇企业)治理污染源的环保补助资金,由县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缴费单位的污染治理方案或集中治理方案,按季纳入当地建设银行监督拨款实施;有条件的地方亦可参照本条(一)项规定,设立污染治理专项基金,以贷款方式补助治理重点污染源。

2、县级环保补助资金用于补助环保部门部分,由县级环保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经审批后安排使用。

3、乡镇(街道)企业申请环保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仍按《贵州省乡镇企业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北京为什么要收取机动车排污费呢?

收取汽车排污费能减少大气污染显然是个伪命题。朱义坤说,减少汽车尾气排放确实对大气污染治理有益,而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有两个途径,其一是限制汽车上路,可以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其二是普及环保型的新能源汽车,比如电动汽车。税费的征收看似能使消费者从经济角度出发或者不买汽车,或者倾向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

但是,消费者不买汽车行吗?王先生在北京东城区工作,单位附近的房价一平米几万元,于是他在北京郊区买了房,早晨上班先坐公交车到地铁,然后再转公交车到单位,颇费周折。所幸的是,他终于摇上了号,买了辆奇瑞小汽车。“听说要收汽车排污费,”他觉得很无奈,“我的工资不高,养车费已经让我吃不消了,怎么还要加收排污费?”对于新能源汽车,北京始终摇不上号的居民赵女士说,“北京推出购买电动汽车不用摇号政策以后,我就动了买电动汽车的念头。但是,我发现最终这一想法并不现实,因为电动汽车不便宜、性能不稳定,尤其要命的是没有地方充电。”

对此,徐阳光认为,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与公共交通系统不发达是有关系的。如果要解决汽车尾气排放的问题,应该要从公共交通体系改革入手,而不是一味地收费。无论是对私家车收费还是对重型货车收费,最终都是将成本转嫁到终端消费者头上,与税制宽容的国际理念和国家结构性减税的政策相左。并且,虽然送审稿拟“对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免税”,却规定征收排污费,与“费改税”的思路和发展方向完全相悖。因此,我们应该支持送审稿中的免税安排,同时建议也不实施汽车排污收费方案,将免税逻辑贯彻到底。

朱义坤说,实际上,政府应加大力度解决电动车的配套设施问题,鼓励新能源汽车不能只是口头上,要落实在行动上。

收取汽车排污税费要经过合理论证

徐阳光说,讨论是否开征某项税费时,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值得大家关注:第一,如果采取征税的方式,既要考虑到财政方面的收入增减压力,更要考虑到社会整体的税费负担能力。过去,我们只是考虑收税、费可以增加国家收入,很少从社会企业和百姓的感受以及对征税的应对方案中去反思税费负担水平和承受能力。第二,无论是采取征税还是收费的方式,在形式上都应当符合法治化的要求。起草立法或制定政策阶段,应该让公众提前知晓草案涉及的方案,充分发表意见,让利益相关主体能够找到博弈的平台。立法的过程必须要有辩论,辩论的过程就是利益博弈的过程,最终达成的法律文本实则就是利益博弈之后的产物。

具体到我们现在关注的汽车排污费征收问题。在我国的汽车生产和购置阶段就有增值税、消费税、购置税,在车辆使用阶段还有车船税、燃油消费税以及新车牌证费、新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和保险费等等。据测算报道,我国汽车消费者所承担的汽车税负水平位居世界第二,一辆汽车承载的税费至少在车价的40%以上。在此基础上,如果决定再增设排污费或税这一新的支出负担,必须要有充分的论证和合理的解释,必须先清理这些绑缚在汽车身上的各种税费。从目前来看,无论哪个部门给出的解释,都对此问题避而不谈,更未见税费如何整合的具体方案。

如果一定要收排污费,不如收排污税

徐阳光告诉记者,税意味着税收法定,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而费则是政府向特定公共服务的相对人收取对价给付,具有很大的变通性,可以随财政支出的需要调整。

由此,朱义坤认为,汽车排污税费不收为宜,如果国家最后决定要对汽车排污收费,还不如收取排污税。

那么,税和费的差别在哪里?朱义坤说,税收的使用是由国家和地方的预算来管理和安排的,主要用于全国性的经济建设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而费则主要由政府职能部门收取,如为公民提供服务时收取的工本费和手续费,这笔费用的去向由政府根据需要调整。

对于排污费用的收取,目前我国仅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就排污收费程序作了简要规定,而对于实施排污费征收的具体操作规程、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的实施等均缺乏明确规定,征收程序的不规范以及征收工作的随意性必然导致排污费的征收过程存在“寻租”空间。

可见,国家收取了排污税,可能会提高老百姓的福利待遇;而如果相关部门收取了排污费,这笔费用就不知道会用到哪里去了。

怎样监督收到的排污费、排污税去向

无论是收费还是征税,其去向必须公开、透明。如果关于排污费的收入去向不明确,没有对所收排污费的使用情况的透明、公开的监管,排污费就极易沦为政府合法“剥夺”公民财产、增加其财政收入的工具和手段,这显然不利于排污费征收目的的实现。

对此,徐阳光说,在我国预算法治不健全的现实背景下,政府不愿意公开收支情况,即便有纳税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不少政府部门也总是习惯于推诿或应付。这也是影响我国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重要原因。预算法治要求我们必须走向预算公开,包括收入和支出情况的公开。尤其是在对污染物排放课征的税费,具有特定目的和特定用途的属性,更应当及时公开,否则,税费的征收将失去正当性基础。因此,官方如欲推行排污收费或征税的方案,除了要考虑正当性与合理性等问题,还有义务提供收入如何支出、去向如何透明的具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正在审议中,我们期盼这次的预算法修改能够在预算公开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

反馈意见「」

前有媒体报道称北京市环保局在“十一五”期间要对机场噪声和机动车尾气排放征收排污费。这是治理大气污染的一个新举措,值得关注。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杜少中说,实施办法还必须征得国务院的同意。的确,机动车尾气排污费这笔钱该怎么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收取排污费的第一个依据,应该是根据机动车的排量大小。这样收费与汽车消费税的征收依据是一样的。但是,消费税与排污费又有区别,一个是侧重于制约人们的消费品种,一个是侧重于制约人们的使用量。比如说,同样是1.6升排量的轿车,一个朝九晚五的上班族,一般来说一年驱车行驶的里程不足两万公里,而出租车的行驶里程可能就要达到10万公里以上。排量相同的车一年当中排放的废气量显然是不同的。所以,根据排量来计算机动车的排污量,并依此来确定排污费的收取标准,显然有失公允。

可能有人会发出这样的疑问:乘用车的养路费不就是根据座位多少来收费的吗?为什么排污费就不能照此办理呢?回答是:正因为养路费的收取依据存在着不公平,所以才有了推行燃油税的必要,多烧油意味着多跑路、多污染,就得多缴税。

机动车排放是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资料)

那么,是不是依据行车里程来收费才算是合理的呢?在单位时间里总行驶里程相同的前提下,还应该结合排量的大小来确定收费标准。一辆1.0升的轿车与一辆4.7升的轿车,同样是行驶了一万公里,它们各自向大气中排放的废气量差别很大。因此,有了排量和行驶里程这两项指标还是不够。

假如一旦把行驶里程纳入了排污费收取标准之中,很可能招来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改变里程表上总里程数的作假行为将会流行起来。

排量、总里程数相同,依然不足以准确地把两辆机动车在同一时间段里的废气排放量区别开来,还应该考虑到排放达标和驾驶习惯两项指标。车辆的排放性能落后,尚可给它贴上“黄标”,增加年检的次数,督促其保持合格的排放性能,但是驾驶习惯却无从把握,更令人挠头。

说到这里,似乎只有在车上安装一个废气排放量计量器才能让人放心。但是,令人担心的是,像出租车的计价器一样,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私自调整计价器的现象总是难以杜绝;此外,在车上安装这样的计量器,又增加了车主的负担,政府主管部门难免招致广泛的指责。

为了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温室效应,欧盟早已开始限制机动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其治理机动车的措施已经从单纯要求“排放清洁度”,向“排放清洁度”和“排放总量”并举的方向转变。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和单辆机动车年平均行驶里程的增加,控制尾气排放总量势在必行。北京市的环保压力比较大,有必要学习欧洲的先进经验,但我们需要搞清楚的是,欧盟是把要求提给了汽车制造商,下达了明确的数字指标,要求其限期达到,否则将面临严重的处罚。那么,北京市环保局会效仿欧盟在汽车厂商的头上开刀吗?

显然,把紧箍咒戴在机动车制造商的头上,是老百姓所欢迎的,是从技术源头上进行控制所必须做的。但是,欧盟并没有向厂商收取什么排污费,只是早先有消息说英国可能会向机动车收取排污费性质的“过路费”,而且是在繁华街道等个别路段上收取。当车辆行驶到这些收费路段上时,路旁的电子监测器会像高速公路上的自动收费装置一样,与车上的信息接收器进行交流,记下车辆的身份信息,随后把费用信息传送到银行的车主账户中。如果北京市的做法是这样的话,则比较合理;先在个别路段上试行,然后再扩大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车前信息接收器里设定的计费标准,不仅应当包含车辆进入收费路段的次数,还应当包含排量、里程和排放达标状况等参数。虽然目前北京市还没有要求机动车安装高速公路自动收费信息接收器,但为了方便广大车主,北京市最好两步并作一步走,提早研制合二为一的排污费与高速公路通行费信息记录器。

实际上,征收燃油税才是解决排污问题的主要方法。收取排污费的政策应当主要用在解决城市中心和繁华路段污染较重的问题上。

海南省征收排污费办法

区审计局:

 你局对我单位20xx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将白审企征20xx5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送我单位。我局认为,审计意见书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特别是对促进我局财务管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经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对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反馈意见如下:

 关于部分排污费的预算安排及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1、我区每年所收的排污费都缴存到区国库,统一由区财政局管理支出。

 2、我单位每年的经费预算,都是严格按照区财政局预算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各单项经费金额及用途,报送区财政,区财政根据当年经费盘子进行审核,征求我局意见后,再报区长办公会同意后执行。各项经费都是由区财政局按预算金额拨到我单位账上,我单位再按照用途从各项目上支出。

 3、我单位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出创模经费、执法经费、监测站建设经费和业务经费都是从区排污费中安排支出的,我局认为:除执法经费外,创模经费、监测站建设经费和业务经费不属于排污费开支范围,应该从我区其它资金渠道安排。

 总之,我区部分排污费的预算安排及使用不符合排污费使用相关规定,我单位应负主要责任,通过这次审计,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举一反三,查找不足,及时整改。在今后的经费安排上我单位一定按照排污费使用的相关规定进行安排,同时加强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关于部分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1、下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较早,但送时间较晚的问题。

 一是由于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的系统原因,开具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会有时间上的差距;二是我区环境监察人员相对不足,工作时效性相对滞后。

 2、未实行按季征收、而是一次性送达的问题。

 由于我区企业较多,而环境监察人员相对不足,故很多企业未能进行按季征收。

 3、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无下达日期,无送达回证日期,无计算复核人签字的问题。

 环境监察人员数量少,业务技能有限,工作粗心,故造成部分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无下达日期,无计算复核人签字。

 4、未能完全按照《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程序》的要求按时申报,登记审核,申报核定、计算征收和缴纳的规定程序执行的问题。

 20xx年我区监察污染企业有662家,实际收费72家,申报74家,其中662家企业有很多在建企业,这部分企业还未投入生产,故不能进行申报和收费;还有一部分企业由于不符合收费条件,如污水进入白云区污水处理厂的企业不在缴纳排污费。

 同时我区可开征排污费源大,环境监察人员相对不足,造成排污费开征面不全。我区工业布局较为分散,环境监察人员因受编制等因素所限明显不足,直接影响我区范围内的费源调查和监察、稽查工作,导致我区排污费开征面不足,没有做到应征尽征。这也是制约影响全区排污费征收的最主要因素,必须加以改进。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1、加强内部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定管理制度

 区环境监察大队应按照?排污费核算人、审核人、开票人?分开的原则,建立排污收费监督、制约机制。排污申报审核、排污量核定与排污费核算,应由专人负责。

 (1)年度审核、月(季)排污量核定。采取?利用相关资料(自动监控数据、监督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抽样测算数据以及供水等相关部门资料)、现场监督检查、审核排污申报登记的逻辑关系?等方法审核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的内容是否齐全、物料是否平衡、产污、治污与排污的关系是否平衡等。在对排污单位年度排污申报审核的基础上,根据排污单位提供的变更申报和监督性检查,监测数据等核定月(季)排污量。审核和核定的经办人应如实签署意见并签名,?环境监察机构审核意见?由大队长签署意见并签名后加盖单位公章。

 (2)排污费核算与审核。排污费核算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核算公式,依据《排污核定通知书》(和《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中核定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总额并签名。核算人员核算后,应提交大队长或大队分管领导审核。审核人员应对排污费核算采用的数据、引用的标准和公式,以及过程和结果是否准确进行认真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责成核算人员重新核算,准确无误后,审核人员应签名认可。

 (3)制作征收文书。排污费经审核确认后,核算人员(或其他指定人员)制作打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打印,严禁手工开票。

 (4)资料归档。指定专人每月制做?排污费征收情况登记表?,在核算、审核、开票每个环节后,经办人员都要亲笔签名,最后由大队长(或分管局领导)进行审查,重点是将?核算单、收款收据、银行对帐单?进行对照,审查?核算数、开票数与到帐数?是否一致。准确无误后,在?排污费征收情况登记表?中?审查人?一栏签字确认,?排污费征收情况登记表?应随排污收费的其他报表一并存档。

 2、扩大申报面,拓展收费面,足额征收排污费。

 由于环境监察人员不足,造成排污费开征面不全。下一步将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1)注重排污申报、奠定排污收费的法定基础。排污申报的基础性、先导性,决定了其在排污收费中的重要性。首先,扩大申报面。在抓住重点污染源的同时,加大对一般污染源、第三产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申报登记。其次,扩大申报种类。既要抓好废水、废气的定量申报,还要开展噪声、固废的申报,力争实现全面申报。第三,强化申报核定。通过采用物料衡算、在线监测系统等办法,把好申报质量关,减少谎报、瞒报现象的发生。

 (2)加强宣传,营造排污收费的良好舆论氛围。排污收费制度是国家管理环境的重要手段,是充分利用经济杠杆促进污染防治的重大举措。一是利用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主动向社会宣传、扩大社会知晓度;二是要定期召开会议和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及时向排污者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同时,更要抓住违法典型来触动感化其他排污者。只有这样,才能为排污收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关于公费旅游的情况。

 我单位安排的各项考察学习均按照市环保局文件要求进行,但因我单位财务20xx年7月才从区会计中心独立出来,自己作会计凭证的时候不规范,许多应附文件的没有将文件作入凭证里,从而导致许多考察文件缺失,下一步我单位一定严格整改,报销和作凭证时一定将资料备全。

 我单位只要有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培训或考察学习,都是经由区政府领导签字同意其请假后,才外出进行培训、学习考察的。

 关于发票都由旅行社所出的原因:因为市环保系统组织的培训、学习考察都包干委托给旅行社安排实施,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各区县市参加培训、考察的时候所需经费都是直接打到相关旅行社的账上,所以都为旅行社的发票。

 我单位因工作需要到外省进行的考察学习,都是经由区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的。例如:到北京燕京啤酒考察这次。

 关于审计证据中缺失的文件现已重新从市环保局复印回本单位(详见附件)。

 鉴于以上原因,我单位20xx年的考察学习都是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安排,我局认为不应定性为公费旅游,建议在正式的审计报告中不再提出公款旅游问题。

 在这次审计过程中,我局意识到关于考察学习开支过程中还有很多地方做账不规范,甚至有些地方做帐凭证不符合要求,主要是平时没有加强这方面学习,对有些文件理解不深,认知不足,通过这次审计,也让我们学习了不少东西,更能规范今后的工作行为,因此,我们今后一定按照审计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局财务制度,绝不允许同类问题发生。

 关于超拨工会经费的情况。

 关于拨2009年和20xx年的3万元到工会帐上的情况。因为我单位2009年、20xx年不知道可从行政经费中按每人400元的`标准拨到工会账上作为工会活动经费,20xx年知晓后,将2009年和20xx年未拨款(共3万元)于20xx年8月份拨到工会帐上,便于工会开展活动,但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每人400元的标准后,经核实2009年工会会员为23人,20xx年工会会员26人,应拨工会费19600元,按照规定超额拨款xx400元。

 2、关于20xx年拨款3万元到工会账上的情况。我单位工会会员33人,应拨工会经费13200元,超额拨款16800元。

 综上所述:我局20xx年拨付2009年、20xx年、20xx年三年工会经费6万元,但按照规定我局应拨工会经费32800元,超额拨款27200元,由于以前对工会经费开支学习不够,认识不足,因此,在这次审计过程中,一定按照相关规定退回超额拨付的27200元。

 关于出纳现金短款5837元的情况。

 我单位出现的出纳现金短款5837元的情况已在盘点期内立即进行了纠正,出纳人员写了书面检查,深刻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单位一定严格要求会计和出纳人员,严格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做到账款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建议在正式的审计报告中不再提出纳现金短款问题。

 关于审计建议的情况

 (一)关于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

 1、关于监测站装修工程未按合同要求时间内完工的情况。我区监测站的基础装修工程除电梯外都已按合同要求时间完成,电梯未按完的原因是由于当时的预算安排只有15万,但后期了解到15万元不够安装人用电梯,只够买货运电梯,缺安装费用,在与楼层下面正在装修的酒店业主协商后,决定由我单位购买货运电梯,酒店负责安装,共同使用,电梯的产权规我单位所有。但因该酒店资金不足,装修进度缓慢,造成电梯一直未安装完毕,导致我区监测站装修工程一直无法验收。经我单位领导协调,电梯已于20xx年4月份安装完毕,经质监部门审查后即可运行,待电梯运行后我局将立即对监测站的装修工程开展验收工作。

 2、粑粑坳小湾河工程于20xx年7月立项,前期工作已办理完毕,但因项目建设土地在金阳新区范围内,土地一直未能协商下来,我局已请市政府、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帮助协商解决,待土地问题解决后,该工程将在三个月内建设完毕。

 3、七彩湖排污沟改造项目于20xx年3月开工,委托给艳山红镇实施,前期工程已基本完工,但因后期与村民造成纠纷,正在协商解决,一旦纠纷解决,该工程将在一个月内建设完毕。

 以上三个项目,我单位一定加紧督促相关部门加快进度,争取早日完工。

 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的情况。20xx年累计结余的986.74万元,主要有粑粑坳小湾河工程经费、都拉污水管网经费、龚家寨污水管网建设经费等,但由于这些工程在20xx年还未完成,所以造成一直在我局账上未拨付,我局已将结余的资金全部安排在20xx年的预算资金中,预计在20xx年底全部拨付完成。

 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情况

 我单位20xx年实有车辆5辆、20xx年xx月新进3辆执法车辆后实有车辆7辆。20xx年1月至20xx年xx月,我局共够油179598元,截止20xx年3月19日,共用油xx8861.05元,余50736.95元。

 20xx年我局共购酒31446元(其中茅台酒6瓶、仁酒xx瓶、贵酒6瓶、金茅酒6瓶、赖茅酒xx瓶、茅潭酒6瓶)。截止20xx年xx月底,余茅台酒1瓶、茅潭酒1瓶、贵酒3瓶。

 3、在抽查的凭证中我单位出现该附清单的无清单、无出入库记录、无领用记录、无管理制度、无就餐通知单等现象,我局下一步将加强学习《会计法》和区政府各项会计规定,认真进行清理,及时加以改正,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用油、办公品、酒类的领用程序,对凭证归档进一步规范,该附的清单一定随发票一同归档。

 附件:1、xx市环境监察大队关于组织外出学习考察的通知(筑环通字20xx13号)

 2、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组织外出学习考察的通知

 3、关于外出考察的请示(白环字20xx89号)

 4、关于环保局现金短款的情况说明(覃xx)

 20xx年xx月xx日

黑龙江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管理,综合利用资源,预防和治理污染,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未超过排放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应当缴纳排污费;超过排放标准的,同时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并不免除其防治污染的义务和造成污染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条 排污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时,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本省已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执行本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四条 由省环境资源厅制定和修改本省的排放污染物收费标准。

排污者应当按照本省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本省未作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第五条 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按照所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分类计算。

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超标准污染物的,按照各污染物的收费标准分别计算,但收费种类不得超过三种,在实际收费时取收费标准高的种类。

排污者有两个以上排污口的,分别计算。第六条 对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标准以下的排污者,从达到之日起,按照实际达标天数停止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降低或者减少污染物排放浓度、数量或者种类的排污者,从降低或者减少之日起,减征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

因停产不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实际停排天数,停征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要求减、停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排污者,可以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查实,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作批准。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减、停缴费的排污者进行抽查。

已减、停缴费的排污者在排污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进行查实。第七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增收超标准排污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生效后投产或者使用的工程项目、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增收一倍的超标准排污费;

(二)有污染物治理设施而不运行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增收二倍的超标准排污费;

(三)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海上特殊功能保护区、居民文教区、疗养区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保护区域内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增收二倍的超标准排污费;

(四)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的项目,逾期未达到治理要求,仍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增收二倍的超标准排污费;     

(五)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排放污染物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从第三年起,每年按上年征收标准递增百分之五征收。

同时具有以上第(一)至第(四)项情况中两种以上的,按照其中收费最高的一项征收。

向国家或者地方规定实行特别保护的水域排放污染物,未超过排放标准的,增收一倍的排污费。第八条 排污者应当按月自行监测、登记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在每月的前十日内,向所在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上月的监测数据。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申报的数据予以核实。经核实后的数据作为排污者的缴费依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收费依据。未申报的,以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数据作为收费依据,排污者应当向监测者支付监测费用。

无监测能力的排污者可以委托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机构代行监测。

污染物的采样和监测,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第九条 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由排污者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按月征收。

环境保护部门向排污者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排污者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通知书的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一次足额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照应纳费数额的千分之二收取滞纳金。第十条 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发现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不按照规定收费时,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其追回少收或者退还多收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

吉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执行国家发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中的“废气”、“废渣”排放标准和有关标准。位于松花江水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废水”排放,生化需氧量执行国家标准,其他项目执行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松花江水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位于其他水系流域的企业、事业单位排放的“废水”,执行国家排放标准。

对超过上述排放有害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征收排污费;对机关、团体等单位,要征收采暖锅炉烟尘超标排污费。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三条 排污单位要如实地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监测设备和力量不足时,可以采取“物料衡算”的办法提出数据,经环保部门核定,作为收费依据。第四条 “三废”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附表(附后)规定的标准执行。省规定排放标准增加的合成洗涤剂、苯两项,按国家征收标准第二类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中,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要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第五条 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和加强管理,已经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显著降低排污数量和浓度,可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经监测属实,停止或减少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要加一倍收费;有污染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又超过标准的,要加一倍以内收费。第六条 烟尘排污费按季征收,其他排污费按月征收。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何种所有制,都要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二十天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一。第七条 企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从生产成本中列支。提高征收标准的部分、增加收费的部分和滞纳金,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列支,实行“利改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列支。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缴纳的排污费,先从单位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分别从单位事业费和行政经费中列支。第八条 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不能超支,挪用。如有节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第九条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原则上百分之八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百分之二十用于环保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但不得用于行政经费以及盖办公楼、宿舍等非业务性开支。

各市、县的企业、事业等单位缴纳的排污费,按本条第一款的比例安排使用,报省环保局和财政厅备案。

中央部署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百分之九十缴入省级财政(其中全额百分之八十,用于补助中央部属和省属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全额百分之十用于省环保部门的业务经费补助和平衡调剂全省环保部门业务经费补助,以及平衡调剂全省的综合性治理措施);百分之十缴入当地地方财政,主要用于地方环保部门的业务经费补助,适当安排地方环境污染综合性治理措施。

大庆市征收的排污费,百分之九十缴入当地地方财政,百分之十缴入省级财政按本条一款的比例安排使用。第十条 排污单位在采取治理污染措施时,应当首先利用本单位自有财力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资金进行。如确有不足,可在不超过本单位所缴纳的排污费百分之八十的额度内,按基本建设程序,提出治理项目和补助用款计划,向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缴纳的排污费,进行综合安排,送同级环境保护和财政部门审批。属于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情况的单位不予补助。

环保部门业务经费补助资金,年初由各级环保部门提出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拨款。各行署环保部门的业务经费补助,采取直供的办法,由各行署环保部门提出预算,省环保局审核拨款。

中国排污收费的应用现状和中国排污权交易的应用现状? 中国湖泊污染治理手段的应用现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污染物排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改善经营管理,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费包括超标准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和使用排污费,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下列污染物排放者必须按照本办法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一)向大气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向水体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四)超标准释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五)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法需要缴纳排污费的。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具体实施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工商、公安、审计、城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第六条 征收排污费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全面、足额的原则。第七条 对在征收排污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排污申报与核定第八条 排放污染物实行申报登记制度。排污者应当按规定向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强度),并提交有关资料。

重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一次;一般排污单位每季申报一次;个体工商户每年申报一次;建筑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15日前申报。

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强度)发生变化,排污者应当随时申报。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对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强度)应当及时进行核定,其核定后的数据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对不易监测和计量的污染物,按物料衡算方法核定排污量。

排污者未按规定和要求申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核定排污量。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核定后的排污量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核定排污费。排污费每月核定一次。第十一条 排放污染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法计征排污费;

(一)同一排污口超标准排放两种以上的污染物的,按收费额最高的一种计征。

(二)超标准污水排污费和排污水费,按收费额最高的一种计征。

(三)燃煤电站(大于65t/h)超标准排放烟尘的,按电站煤粉标准计征。

(四)炉窑超标准排放烟尘的,按工业及采暖锅炉烟尘标准计征。

(五)核定超标准环境噪声和工业及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时,监测的噪声超标值和林格曼黑度值均四舍五入取整数。

(六)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或者有组织排放但排气筒低于规定高度的,均按超标准排放污染物计征。

(七)有组织排放沥青烟气的,每超标准排放10立方米按0.10元计征; 

无组织排放的,按每公斤原料0.05元计征;直接喷涂的,按每公斤原料0.06元计征。

(八)试油、井喷或其他原因造成地面原油污染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征。第十二条 排污者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超标准排污费基础上加倍征收排污费:

(一)1979年9月13日以后新建、扩建、改建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加收1—3倍超标准排污费。

(二)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而不投入运行或者擅自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准排放的,加收3—5倍超标准排污费。

(三)对污染物处理设施管理不善,致使污染物超标准准排放的,加收1—3倍超标准排污费。

(四)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者未在限期内搬迁、转产,致使污染物超标准排放的,加收2—3倍超标准排污费。

(五)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超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量均按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核定,加收1—3倍超标准排污费。

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历史演变

排污收费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或者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而征收费用。排污收费制度是国家调整排污者、治污者及污染受害者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它要求排污者承担污染对社会损害的责任,加强经营管理,治理污染,从而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排污收费制度最早产生于德国,1904年德国在鲁尔流域实施了废水排放收费。1972年5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环境委员会提出了PPP原则(the Polluter Pays Principle),即排污者应当承担治理污染源、消除环境污染、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费用(姜鑫,2OO6)。根据该原则的要求,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施排污收费制度。2O多年来该制度大体经历了提出试行、建立实施、改革发展和逐步完善四个阶段。

排污收费制度的提出和试行阶段(1978~1981年)。1978年2月,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宪法中对环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和排污收费制度的提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全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正确认识我国环境形势和排污收费奠定了思想基础。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交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提出“必须把控制污染源工作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排污单位实行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收费办法。”这是我国第一次提出建立排污收费制度的设想。1979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明确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为建立排污收费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开始进行排污收费试点,至1981年底,全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开展了排污收费的试点工作,对我国环境保护事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促进了污染的防治。

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阶段(1982~1987年)。在总结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排污收费工作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征收排污费的目的、对象、标准、管理、使用等内容作出了规定,标志着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建立和普遍实施。1983年12月,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明确提出保护环境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发展阶段。同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交纳排污费。”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征收超标排污费的同时,开征了污水排污费,原有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得到调整。到1987年我国年排污收费额已达14.3亿元,比排污收费制度试行初期增长近10倍。排污收费制度建立和实施,使“谁污染谁治理”政策付诸行动,排污者不能再把责任推给国家和社会,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保护环境成为大势所趋。

排污收费制度的改革和发展阶段(1988?2000年)。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在全国实施排污费的有偿使用,由此拉开了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序幕。198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1991年6月24日,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对污水超标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噪声超标收费标准。1993年部分省市开始对排放二氧化硫进行收费试点。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新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缴纳排污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采取交纳排污费措施的单位在限期内提前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经改造使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在限期内未建成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继续缴纳排污费,直至建成或者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为止。”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凡违反本法,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以上一系列法规、规章与条例,推动了排污收费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排污收费制度逐步完善的阶段(2001年至今)。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了修改,特别是2003 年1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实行排放污染物总量收费和排污费收支两条线管理为核心内容,确立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排污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同年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相继出台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使排污收费制度进一步完善(罗佳,2007)。主要表现为:(1)实现了由超标收费向排污即收费、超标就加倍收费的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收费的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的转变。如污水排污费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未超标的污水收费标准为O.7元,超标排放污水的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废气排污费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废气排污费收费标准为0.6元;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排污费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2)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全部用于污染治理;环保执法资金由财政予以保障,从制度上堵住挤占、挪用排污费等问题的发生。(3)排污费的征收对象由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拓宽到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任何排污者都必须承担缴纳排污费的义务。(4)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只有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性事件,造成直接重大经济损失,企事业单位才可申请减免,而且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二、当前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排污收费制度既是使环境问题外部成本内在化的一种有效方法,也是世界各国在环境保护中最为常用的一种经济手段,它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使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迈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促使排污者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加强污染防治、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排污收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征收面不广、程序不规范和法律责任不清等问题。

排污收费征收标准偏低。从经济学角度看,对排污者征收的排污费应该等于他给社会其他成员造成的损失,从而使其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消除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差异。如果排污者治理污染成本低于或等于收费标准,且其行为符合费用最小化或利润最大化原则,他就会设法减少污染物排放以节省费用,从而增加利润。排污者在排放标准之内,是选择排放污染物还是缴纳排污费,很大程度取决于收费标准的高低。虽然排污收费制度改革使排污费收费由低收费标准向略高于治理成本的收费标准转变,调整后的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收费标准提高幅度较大、污水收费标准略有提高,但由于难以准确衡量污染物的社会成本,再加上地方保护,排污收费一般偏低。据测算,现行排污收费标准仅为实际污染治理费用的一半,使排污收费制度对促进污染治理的作用有限。由于排污费标准偏低造成私人成本远小于社会成本,实际形成“谁污染,谁受益”的制度安排,排污者宁可支付排污费也不愿进行污染治理(张颖、王勇,2004),环境恶化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2001~2006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分别为433亿吨、439亿吨、459亿吨、482亿吨、525亿吨和537亿吨,七大水系近一半河段严重污染,五类劣质水占26%,75%的湖泊出现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2001~2005年工业废气排队放量分别为160863亿立方米、175257亿立方米、198906亿立方米、237696亿立方米、268988亿立方米,大量的废气排放导致城市空气污染普遍较重,一些大城市的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浓度已经超过世界卫生组织及国家标准的2~5倍;同期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分别为88840万吨、94509万吨、100428万吨、120030万吨、134449万吨,目前固体废弃物堆存量已近60亿吨,不仅占地5万多平方公里,还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为12272.2 万元、4640.9万元、3374.9万元、36365.7万元、10515万元。同时,我国多数地区实行的排污收费制度着眼于对单个排污者的污染控制,缺乏对本地区环境容量的总体考虑,即使能够确保每个排污者都达标排放,但只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增加且超过环境容量,环境质量仍会继续恶化。

排污收费的开征面不广。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分为两类:一类是排污费,即排污就收费;另一类是超标排污费,即只有当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时才征收的排污费。目前我国排污费开征范围并没有覆盖所有的污染环境行为,《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实际上只是对超标排污者征收排污费,并不是对所有排污者征收排污费。排污者只要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就可以无偿使用环境纳污(自净)能力资源。如对排放废气、噪声等不超标的单位和个人还未作出收费的规定;对迅速发展起来的第三产业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向环境排污也未全面作出收费的规定;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尚未征收废气排污费;对与环境密切相关的产品(如农药、化肥、氟里昂等)使用引起的污染尚没有建立收费制度。同时,我国现在只有对大气、海洋、水体、固体废物、噪声这5种环境的污染因素征收排污费的规定,而近年来由于热污染、光污染而导致的环境损害案件时有发生,但由于法律对这些污染因素的规定很少,有的甚至没有任何规定,从而造成了受害方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地环保部门一方面普遍重视排污单位废水、废气排污费的征收,而忽视了噪声和固体废物排污费的征收;另一方面,把精力集中于工业企业,而放松了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排污费的征收。事实上,只要排放了污染物,就会给环境造成污染,就需要治理污染的费用。对这些污染环境行为不征收排污费,违背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可见,目前我国征收排污费的范围过窄,收费项目不健全,有很多排污行为排污收费尚未触及。

排污收费的程序不规范。排污收费合法化的前提条件是程序的规范化,只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实施,才能实现收费的依法、全面、足额,并逐步走上法制化道路。排污收费程序包括申报、审核、核定、征收、使用等步骤,它在实践中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不到位,大多数排污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故意瞒报或谎报其实际排污量和排污种类,从而达到排污费能少则少,能不缴则不缴的目的;有的以发展经济为借口,向政府申请少缴或缓缴,从而造成排污费源的流失。个别地方把排污申报混淆为环境统计,实行一年一度的年审,忽视老污染源的变更申报,从而直接造成排污数据呆板而失去动态(朱聪斌,2006)。二是排污审核难度大,环境监察机构依据排污者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以此作为排污收费的依据。然而,目前大多数排污者并未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如果采取物料衡算或其他有关数据作为依据,必须由企业提供有关资料,由于经济利益关系,采取这种方式难度大。三是对排污收费的核定还未能引起各级环境监察部门的重视,部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经营状况、承受能力甚至人情关系搞协商收费,从而很难做到依法、足额核定收费额,造成排污费征收金额失实。四是不能足额征收排污费,在自前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效益好的企业尽显给你“磨”着少缴费,效益差的企业索性就不缴费,于是互相攀比,都想“多排污少缴费或不缴费”。五是排污收费使用效益差,部分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排污费的使用制度控制不严,甚至违反规定把它作为机构自身运转费用,使真正实际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很有限,难以起到改善环境的作用。

排污收费法律责任不清。在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相关法律中,对于法律责任的内容有待补充和完善。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应处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二十二条也规定,“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责令补缴并应缴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在实践中,违反排污收费行为的罚款数量是各不相同的,小到几百元,多至上万元,如果一概以罚款1~3倍而论,有时罚款数额差别则很大。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太大,容易造成不公正现象。我国法律中只有对排污费数额应当予以公告,对排污者排污量、排污种类的申报登记情况,相关排污费的测算、核定结果理应予以公示,对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的内容予以公告的规定,但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对于公告或公示不作为的相应罚则,缺乏公告制的罚则。征收工作随意性强,征管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完善排污收费制度的对策建议

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最终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控制污染物排放,应针对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适度调整排污收费标准、扩大排污收费征收范围、健全排污收费管理机制、加大排污收费稽查力度。

适度调整排污收费标准。排污费具有调控排污者排污行为的功能,为使排污收费切实起到预防和控制污染的作用,应该尽可能地把收费标准提高到实现预期排放目标的水平,通过合理的排污收费,既鼓励污染处理成本低的排污者更多地削减污染物,又令处理成本高的排污者因削减污染物少而多交排污费。为此,应对各类主要污染物的治理进行成本调查,根据排污收费标准应该高于或者至少等于为治理污染成本的原则,对排污收费标准进行适度调整,并兼顾社会、企业的承受能力逐步实施到位。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区域不仅存在着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异,而且存在着污染物转输(如同一流域,上游污染下游)、环境容量及功能差别等因素。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排放单位污染物造成的边际损害(或单位污染所需要边际消减费用)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环境容量大、功能要求低的地区,排放单位污染物造成的边际损害小,而环境容量小、功能要求高的地区,其单位污染排放造成的边际损害则相对较大。因此,适度调整排污收费标准应充分区域环境条件差异,由地方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物价局充分充分根据环境管理的效果以及当地的经济状况、物价指数、污染治理运行费用等来确定,实现排污收费从静态收费向动态收费的转变(李学辉、李兆华、宁常郁,2006),引导产业结构合理布局,使企业在选取厂址时,避开环境敏感区,向环境资源条件丰厚、功能要求低的地区发展。在法国,水污染收费标准并不是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而是由流域水管局来制定,其收费标准确定体现了不同流域之间的水环境容量、功能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法国水污染收费标准中,同种污染物在不同流域的收费标准不相同;同种污染物在同一流域的不同水体功能的收费标准也不相同;水体功能要求越高、环境容量越低,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越高。由此可见,收费标准根据区域差异进行适当调整是可行的,它能够使社会以较小的污染控制代价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扩大排污费的征收范围。排污收费是控制污染的一项重要环境政策,是运用经济手段要求污染者承担污染对社会损害的责任,把外部不经济内在化,以促进排污者积极治理污染。应依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不管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向环境排放了污染物,都应缴纳排污费。当前特别应把握排污收费的全面性,将排污收费对象由企、事业单位扩大到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所有排污者,除征收废水、废气排污费外,应加大噪声超标排污费和固体废物排污费的征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一些地区的污染源有不断扩大的倾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受到污染,城市空气污染较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许多原来没有显现的污染因素逐渐突出,对环境的危害越来越大。对于新产生的各种污染源,都应规定为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以扩大排污费的征收范围,控制污染(罗佳,2007),有效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要真正实现“排污收费,超标处罚”,必须转变思想观念,牢固树立“污染者付费”的意识,把污染和治理的责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排污者认识到“污染者付费”并不意味着缴了钱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排污,对于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排污者,要征收罚款性质的超标排污费,特别严重的应强制关闭。

健全排污收费管理机制。在整体上保证法律规定的规范性、完整性的同时,应简化、优化排污收费管理,以体现管理行为的灵活性与合理性,提高管理效率。在管理制度、措施、手段、程序等方面,不仅要体现依法收费,更要注重信息化、现代化等在排污费管理中的作用。排污申报的基础性、先导性,决定了其在排污收费管理中的重要性,要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全面掌握辖区内所有排污者的现状,为排污收费的测算、核定提供依据。为此,要扩大申报面,在抓住重污染源的同时,加大对一般污染源、第三产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申报登记;扩大申报种类,既要抓好废水、废气的定量申报,还要开展噪声、固废和电磁波污染的申报,力争实现全面申报;强化申报核定,通过采用物料衡算、典型抽样及财务审核等办法,把好申报质量关,减少谎报、瞒报现象的发生。要全面、足额、依法征收排污费,收费额应以实测数据为主要依据进行核定,杜绝协商收费或无条件免征或减征排污费。要提高排污费使用效益,坚持点源治理与区域环境结合整治相结合,选准项目,推广适用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在治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环保、财政、银行等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严禁挪作他用。提高排污费征管人员业务素质、精简机构,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加强排污费征管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使依法缴纳排污费成为排污单位的自觉行动,从而达到减少经费开支,降低排污收费操作成本的目的。

加大排污收费稽查力度。开展排污收费稽查是实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的根本保证。一是开展对广大排污单位现场稽查,及时纠正排污申报中不实现象;二是开展上级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稽查,极大多数重污染源往往是当地的“经济支撑”,时常打着发展经济的借口向政府申请少缴或免缴排污费,要通过稽查减少地方保护主义;三是开展环境监察内部稽查,纠正监察人员在收费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通过排污收费稽查工作,促进排污收费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与此同时,加强基层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基础装备建设,形成快速、高效、准确、有力的执法力量,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执法力度,保证排污收费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要强化排污收费的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排污收费公告或公示制度,让公众享有排污收费知情权,对杜绝协商、人情收费和减少政府干预。

四、结束语

我国正在进行从污染物排放深度控制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转变,正在进行从以污染物末端治理为主到以污染预防为主的转变。这种转变适应了当代环境管理的发展趋势,适应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排污收费是促进这种转变的重要经济杠杆,解决排污问题要通过各种政策手段的成本与收益的权衡比较才能确定,综合运用排污收费制度,应该是有效的选择。

一、凡在本市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外合资)及个体经营者超标排污染物均应按月缴纳排污费。二、关于排放标准: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洗印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十项国家排放标准,今后还将陆续公布一批国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市正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订相应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新的地方排放标准未颁布之前,除《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外,暂仍按本市1973年制订的《上海市工业“废气”、“废水”排放试行标准》执行。

含动植物油的废水排放标准和收费标准暂按石油类执行。

废水化学耗氧量排放标准500毫克/升只适用造纸、化纤行业的蒸煮制浆和制革行业的脱毛车间,其余都应按50毫克/升执行。

营业灶、炊事灶的排烟标准为林格曼浓度一级以下,排尘浓度暂不考虑。三、排污单位收到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发来的《废水、废气、废渣排放监测报表》后,应在限期内按表式要求如实填写一式五份,报送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审查,核定收费金额,填发“排污收费通知单”。四、排污单位因生产量增加、工艺变动或治理设施运转不正常,污染排放量增大,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重新填报排污收费监测报表。不如实上的,经环保部门发现查实后,除须补交累计少收的排污费外,还要按《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论处。

对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及浓度变化不大的单位,可按上个月的排污费缴纳。五、排污单位与区、县环境监测站对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一般先由排污单位与区、县环保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排污单位可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申请技术仲裁,以市监测中心的技术仲裁意见为准。六、《办法》第八条中,“开征的第三年”,以对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开征之日起计算,在本《办法》颁布执行之日前满两年的,一律从1984年6月1日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以前的不再补缴。七、环境保护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后,经会同检查,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治理或未完成治理项目,除处以罚款外,还应加倍收费。八、凡被加倍收费的单位,除按规定缴纳的那部分排污费可从企业生产成本或单位事业费中列支外,其余加倍收费部分,企业分别从税后留利、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预算包干结余中列支。九、对个人的罚款,其所在单位接到区、县环境部门发出的《罚款通知》后,由单位财务部门从其工资中扣除,连同对单位的罚款一并在限期内向指定银行缴付。十、第一、第三类废气收费计算方法,以排出口的超标浓度、风机的实际风量和开班时间或实际排放时间连乘的积数为排污量;第二类废气如排出口的浓度超标,则按烟气总量计算收费。敞开式生产排放的,以物料平衡计算排污量,然后根据不同收费标准计算缴费金额。十一、蒸汽锅炉、工业炉窑、营业灶等,无消烟除尘设施或配套不齐的,一般烟尘都超过排放标准,均须按《办法》收费标准缴费,对于消烟除尘设备齐全的炉、窑用重量法测试。超过标准的,根据测试浓度缴费(见附件3)。以油为燃料的炉、窑、灶可用林格曼图目测,黑烟浓度超过林格曼对比图一级的,按燃油量计算缴费金额。凡超标的炉、窑、灶都复无起征排污费基数。十二、炉、窑以焦炭、废弃物为燃料(严禁在居民集中区使用沥青、油毛毡及有害的化工原料下脚。在非居民集中区焚烧上述废弃物,按耗用总量计算,每吨缴排污费10元)排放烟尘超过标准的,根据2:1的比例折合用煤量计算缴费(即每两吨焦炭、废弃物换算为一吨煤)。

10吨/小时以下的化铁炉,凡排放烟尘超过标准的,按其超标准 尘量计算缴费。每超标一公斤缴费壹角。十三、废渣的计算,以废渣的比重与堆放的体积相乘即废渣重量,然后,根据不同收费标准计算缴费金额。十四、废水收费计算:第一类废水经过处理后,五日生化需氧量已达到排放标准,但因技术上原因,化学耗氧量尚达不到标准 可暂不缴费;未经处理或虽经过处理的废水五日生化需氧量与化学耗氧量均未达到排放标准,则按其中超樯倍数高的一项计算缴费;悬浮物、色度、酸碱度三项指标,按其中超标倍数最高的一项计算缴费。其余第二、三类废水中如含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应按其超标情况分别计算,逐项累计。十五、废水量根据计量装置的实测流量数计算。在计量条件缺乏的情况下,可按用水量扣除一定比例的消耗量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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